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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1日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,公布修订后的《农药管理条例》,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。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,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。修订《农业管理条例》,对于加强农药管理,保证农药质量,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,保护农业、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。 那么,新《农药管理条例》具体释放了哪些农业信息?农药的使用、经营、管理等到底要做出怎样的改变? 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 1、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,不得扩大使用范围、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; 2、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; 3、不得将剧毒、高毒农药用于:防治卫生害虫,蔬菜、瓜果、茶叶、菌类、中草药材的生产,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; 4、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;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河道内丢弃农药,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; 5、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; 6、不得使用农药毒鱼、虾、鸟、兽等。 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 1、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,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; 2、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、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,免予残留、环境试验,但登记资料保护期内(登记之日起6年内)的农药应经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。 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 1、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; 2、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; 3、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; 4、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。 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 1、农业部门:加强农药使用指导、服务,建立健全农药安全、合理使用制度,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,规范农药使用行为; 2、林业、粮食、卫生等部门:加强对林业、储粮、卫生用药农药安全、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; 3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: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; 4、乡镇政府: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。 加大对农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、规定对无证生产经营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; 2、除没收违法所得、吊销相关许可证外,增设列入“黑名单”等信用惩戒措施。 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召回条件 1、发现农药对农业、林业、人畜安全、农产品质量安全、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; 2、召回要求:停止生产、经营、使用,通知上下游主体,向农业部门报告,召回产品并记录。